温岭拼团购房205群(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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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产权人书面委托 中介不得发布二手房源信息

发布时间: 2016-08-18 15:05:05

来源:

分类: 行业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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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部分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发布虚假房源、强制代办收费、吃差价、违规从事金融业务等问题,住建部、发改委、工信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银监会等七部门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意见规定实行房源信息核验制度,中介机构在发布房源信息前,经委托人同意后要到房地产主管部门进行房源信息核验,确保发布的房源真实存在、可以交易。中介机构发布房源信息要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标明房源信息核验情况、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编号、房屋坐落、面积、产权状况、挂牌价格、物业服务费、房屋图片等,以及其他应当说明的重要事项。

意见还规定,中介机构在门店、网站等不同渠道发布的同一房源信息应当一致。中介机构不得发布未经产权人书面委托的房源信息,不得隐瞒抵押等影响房屋交易的信息。对已出售或出租的房屋,促成交易的中介机构要在房屋买卖或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房源信息从门店、网站等发布渠道上撤除;对委托人已取消委托的房屋,中介机构要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房源信息从各类渠道上撤除。


责任编辑: heshao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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